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,可以征收、征用自然人、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,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;没有国家规定的,应当给予合理补偿。 ———摘自物权法草案 有了征用,才有拆迁。征用的法定理由,则是“为了公共利益”。 “‘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’,这个‘口袋’很大。”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基传说,“谁来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?这需要研究。”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严义埙也认为这一句理由写得“太简单了”。因为市场经济发展后,公共利益是多元化的。中央考虑全局的利益,而地方也会考虑地方利益。 武汉大学教授孟勤国认为对“公共利益”要严格限定,只能局限在公用性的、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、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事务,应当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。比如,道路建设、公共设施建设等。如果是招商引资,那叫经营城市,并不能算是“为了公共利益”。 合理补偿:标准何在? 拆迁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,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;没有国家规定的,应当给予合理补偿,并保证被拆迁人、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。禁止以拆迁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。 ———摘自物权法草案 本文开头提到的准拆迁户吴先生,一直在“研究”拆迁。他说,拆迁按“国家规定”给予补偿,国家规定也要跟得上形势,也要合理。比如北京,执行的是5年前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。以房价为例,当时均价才3000元/平方米,但现在已涨了一倍多。今天的拆迁纠纷,很多与法规未跟上有关系。 这一规定也引起了参加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关注。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说,征收私人不动产和其他财产,都是要给予补偿的。关键是怎样补偿,给予什么样的补偿。 比如对外资企业征收和国有化的补偿,最近几十年来一直是国际上有争议的问题。西方国家主张给予“充分、及时、有效”的补偿,很多发展中国家主张给予“适当的”或者“必要的”补偿。沈春耀说,我们在制定外资企业法时,采取了比较折衷的表述方式,用了“相应的补偿”这一规定。补偿牵扯到外资企业,需要认真研究。 (责任编辑:admin) |